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節目廣告化現象

樓主
發表於 2010-12-30 17:35 | 只看該作者 | 倒序看帖 | 打印
本帖最後由 cbfrabbit 於 2010-12-30 17:43 編輯

媒體觀察─節目廣告化現象

一、前言

        電視是我們最常接觸和被廣泛接受的媒體,常常是我們接受資訊的第一個媒介,然而現在的節目多元化,不難免有些節目會有加入一些置入性廣告,造成節目廣告化的現象。


二、文獻探討

        置入性行銷(Placement marketing,又名置入式行銷),或稱為產品置入(Product placement),是指刻意將行銷事物以巧妙的手法置入既存媒體,以期藉由既存媒體的曝光率來達成廣告效果。行銷事物和既存媒體不一定相關,一般閱聽人也不一定能察覺其為一種行銷手段。在臺灣,置入性行銷還有一種形式,就是廣告節目化。

        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,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(九)正廣四字第七二九八號令節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認定為節目廣告化:

一、  節目名稱與提供廣告、贊助節目之廠商、或廣告中之商品名稱相同者。
二、  提供廣告或贊助節目之廠商負責人或代表,應邀於節目中出現,其訪談或致詞內容有推廣宣傳
           其廠商之商品或服務者。

三、  節目主持人、主講人或來賓所拍攝之廣告與節目內容有關聯性者,或雖無關聯性但未以其他廣
           告前後區隔播送者。

四、  節目中為促銷、宣傳目的,提及商品、風景區、遊樂區或營利場所名稱者。
五、  節目中以名牌、圖卡、圖表、海報、道具、布景或其他方式顯示宣傳文字、 圖片或電話。
六、  刻意將節目中獎品或贈品之廠牌名稱、提供者名稱、電話、廣告宣傳詞標示或以特寫畫面呈現
            者。

七、  宣布贈獎內容時,強調其特性、功能及價格者。
八、  節目墊檔之MTV歌曲未完整播出者;但因節目時間限制,致無法完整播出者,不在此限。
九、  節目諮詢電話或網址未於節目結束時以疊印方式播送、播送時間逾二十秒或該電話與廣告中電
            話相同者。

十、  感謝贊助單位時,未於節目結束時,併製作人員名單、以字幕方式播送者。
十一、 主持人、主講人或來賓於節目中鼓吹觀眾來電、入會、購買商品或參加活動者。
十二、 節目中涉及有價付費講座或相關活動資訊者,但公益活動不在此限。
十三、 節目中利用四等付費語音電話舉辦活動者。
十四、 節目無call in事實,卻出現call in電話、或call in電話與廣告中之電話相同者。

十五、 節目中有推介特定商品之使用方式、效果,不論有無提及該商品名稱者。
十六、 其他節目內容及表現有涉及廣告化或與廣告相搭配情形。


三、影響與爭議

        NCC成立以來,祭出首件有線電視撤照處分,年代綜合台因為節目廣告化違規嚴重,而且違反了當初ncc承諾換照,但一年內不得再犯的附帶條件,所以將執照撤回,年代大動作反擊,業者也批ncc濫權,外界也質疑馬總統,將手伸入ncc,進行媒體管制,面對批評聲浪不斷,NCC有滿腹委曲,不吐不快。

        NCC強調,年代綜合台在過去六年,違規了49次,被罰了1675萬,是去年換照19家業者之冠,遠遠超過第二名的27次,660萬,當初由學者專家組成的換照小組,本來就建議不予換照,但NCC考量業者投資、員工就業、產業發展,觀眾權益,決定再給予留校察看的一年機會,沒想到年代在換照後第一個月,就又違規了2次,在715號決定撤照前,總共違規3次,記滿三大過,被迫退場,在執照失效後,又違規了5次。

        NCC再三強調,已經給予年代綜合台多次改善的機會,並非無預警撤照,這個首例,未來也會成為案例,至於外界批評,NCC霸凌媒體,NCC說絕無此事,NCC依法行政,一切留待社會公評。


四、結論

        置入型行銷手法常常使用於傳播媒體,但是看節目的過程中過度的廣告會讓閱聽者感到疲憊,看節目會變成好像在看購物頻道,只差在不知道價錢和品牌而已,這樣的廣告宣傳手法,漸進式的暗藏在節目裡,有時候真的會影響到節目的客觀性,雖然對節目而言實質上可能沒有損失,但是閱聽者如果不想再接受這樣的資訊時,他會選擇不看此節目,相對的在節目收視率上受到影響,也間接的影響節目或電視台的信譽和名聲。



資料來源:

1.<維基百科>

http://zh.wikipedia.org/zh-tw/%E7%BD%AE%E5%85%A5%E6%80%A7%E8%A1%8C%E9%8A%B7

2.<公視新聞網>年代綜合台遭撤照 NCC:依法行政(影音)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日期:2010/12/24
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1224/51/2jluz.html

3. <tatsuyachen的部落格>

http://tw.myblog.yahoo.com/jw!8d1m2myGEQMIZKxOyyOp9PqPahJg/article?mid=77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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